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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联合商务机构会员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香港)联合商务机构;
英文缩写:CUBC。
第二条 中国【香港】联合商务机构是在香港回归祖国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满足包括两岸四地在内的海内外经济、文化和金融、贸易、资本、旅游市场的巨大变化和全面发展的需求应运而生的新型经济联合体和现代国际企业集团;是资本、人才、智慧、商务、文化以及广泛社会资源完美组合的理想运作平台。
第三条 中国【香港】联合商务机构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推动两岸四地经济发展为宗旨,多年来为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在内的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各行各业提供了全方位、多元化的综合服务并取得了许多杰出的成就和辉煌的业绩,为社会、经济、文化等众多行业和产业领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形成了以遍布各地的成员单位和下属企业为主体的跨行业、跨地域的国际资讯、商业和社会资源网络系统,在海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和影响,成为沟通海内外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管道和桥梁。
第四条 本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本机构的住所:中国(香港) 合肥代表处:合肥曙光路58号安徽省国际交流中心办公楼
秘书处:合肥政务区休宁路与怀宁路交叉口总商会大厦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助各方资源充分对接,积极投身祖国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开展联合经济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联合经济与商务操作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开展联合经济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经济联合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招商引资联合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 加强合作与交流,通过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交流、展示,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第九条 积极开展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联合发展交流平台;
第十条 推动会员项目发展,促进会员成果转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联合商务机构会员的规范化建设;
第十一条 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交由本机构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机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机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机构;
(二)知名经济组织、科研院所、商会协会及在各领域有影响的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的加盟程序是:
(一)提交加盟申请书;
(二)由本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以本会会员名义开展工作。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加盟费;
(五)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加盟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联合商务机构董事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香港)联合商务机构董事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即联合商务机构董事局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加盟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联合商务机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加盟费、咨询费、许可费、赞助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联合商务机构董事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商务董事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联合商务机构董事局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合商务机构董事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